时间:2022-04-25|浏览:437
人民网曾发表文章《起源之三:中国持有和交易“虚拟货币”的法律分析,可以参考一二。
具体链接:
它提到:
1. 持有者将他们的“虚拟货币”免费捐赠给他人。94号公告和289号文没有明文禁止,289号文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从法律角度理解,虚拟商品赠与应属于意思自治范畴比特币实时提现,但受赠方需要对无偿取得的资产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未申报的,涉嫌偷税漏税;
2. 持有人在中国通过支付人民币购买“虚拟货币”,然后以任何形式出售提现成外币,或者持有人在境外通过支付外币购买“虚拟货币”,卖出提现以任何形式兑换成人民币,在上述情况下,无论买卖之间的货币对货币交易转换多少次,实质上都违反了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涉嫌洗钱;
3. 持有人是中国公民。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卖出、取出后,不分地域、不分币种,只要有利润,就必须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涉嫌偷税漏税;
4. 持有人将合法获得的“虚拟货币”以个人对个人交易的形式转让给他人,不涉及洗钱和逃税行为。94号公告、289号文未明确禁止,政策不鼓励;
5.持有人为中国公民,将其持有的“虚拟货币”变相出售给他人比特币实时提现,协助他人非法进出境,也涉嫌洗钱。对于非法所得,可能涉及更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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