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5|浏览:535
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申报和审批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7号发布)文化部令第32号)修订号),本指南特制定。
一、声明条件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方”是指发行和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用户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平台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上述两项业务。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必须具备设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相关条件。
(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须符合设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相关条件,以及商务部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相关规定。
二、提交申请材料
(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请材料
1、已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
(1)应用程序;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必须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述、发行范围、购买单价、服务终止时的退款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技术安全措施等);
(5)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2、未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设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必须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述、发行范围、购买单价、服务终止时的退款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技术安全措施等);
(4)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请材料
1、已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
(1)应用程序;
(2)申请表(见附件1);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必须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用户账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措施等);
(5)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2、未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
(1)申请设立商业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材料;
(2)申请表(见附件2);
(3)业务发展报告(必须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护措施、用户账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技术安全措施等);
(4)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申请流程
1、已取得《互联网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或“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的,需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所在地,省文化部受理后报文化部。文化部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换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法规,增加“虚拟货币发行”或“虚拟货币交易”业务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未申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法规,按照《经营性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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