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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案件案件法律法规:如何判断帮信罪的主观知识?

时间:2022-03-03|浏览:534

在大量的虚拟货币刑事案件中,除了发行中常见的非法集资和诈骗案件外,更多的高发病率案件发生在交易中,因收到脏钱、脏钱或其他资产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
由于虚拟货币的出现,特别是稳定货币,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洗钱或转移赃款、犯罪资金的工具,基于其分散化、匿名化、交易便利性(如价格稳定、标准化、国际市场共识强)等特点。在大量的虚拟货币(如USDT或者比特币砖套利利)案件中,虚拟货币交易员因收到网络犯罪赃款或者涉及资产而被指控构成帮助信贷罪的案件成为当前高发案件。当然,仅仅依靠银行流量或交易记录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不够的。司法机关还需要证明交易员主观上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
如何判断主观知识?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当事人的供述、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外,还有一系列根据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判断的方法,如《两高关于处理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两高一部关于处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这两份司法文件规定了许多明确推定的方法和原则。此外,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洗钱犯罪被告主观了解情况的推定原则,在虚拟货币帮助信贷或洗钱犯罪案件中也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在此,笔者粗略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中主观明知判决的规定。

虚拟货币案件案件法律法规:如何判断帮信罪的主观知识?
刑法规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有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一条 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知道他人使用信息网络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通知仍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收到报告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方式明显异常;
(四)为违法犯罪提供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和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调查;
(六)为他人逃避监督或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七)其他足以识别行为人知道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
七、利用信息网络为他人犯罪,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帮助行为:
(1)收购、销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在线支付接口、在线银行数字证书;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八、认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收购、销售、租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使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便利、非法开放和销售、租赁他人手机卡、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十一条第(7)项其他足以识别行为人。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此类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具体应用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知识,应当结合被告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的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的类型、数额、犯罪收入及其收入的转换、转移方式、被告的供词等主客观因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移财产的;
(二)无正当理由协助通过非法渠道转让或者转让财产的;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财产的;
(四)无正当理由协助转让或者转让财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五)无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分散在多个银行账户或者经常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转账;
(六)协助近亲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让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产;
(七)其他可以识别行为人知道的情况。
被告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入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入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知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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