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7|浏览:285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的公公发生纠纷后,被行政拘留。此时,被告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段文字和图片,内容为:2016年8月24日,凌晨4点40分,某村的张某被逮捕了,他是个村霸,活该。图片上显示了一个人头戴黑套,被三名公安干警抓捕。之后,延津县公安局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认定被告在知道张某被行政拘留的情况下,在朋友圈发表诋毁张某的文字,并附上张某被抓捕的照片,被认为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因此被行政拘留五日。
事情并没有结束,原告张某以其家人受到的巨大伤害为由,将被告韩某告上法庭,称被告的诽谤行为对原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的父亲在极大的压力下患上了脑溢血,住院治疗花费了3万元,因此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文字并附上图片,实际上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告的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所以具有一定的违法性。被告在朋友圈发布的内容停留时间较长,而且被告称有大约一百个好友,原告与被告是同村居民,所以这条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在原告生活的地方得以传播,由此会降低社会对原告品德的评价,从而造成原告名誉受损的后果。被告明知道原告被行政拘留,但在朋友圈发表信息时仍然使用了“逮捕”的字样,并附上了与行政拘留存在较大差异并且严重程度较高的抓捕图片,与事实明显不符。被告辩称这是误解,但不能否认其主观上的过错。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用2000元。
评析: 要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受害人的名誉确实受到损害,行为人的行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如果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名誉,就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或者宣扬他人隐私,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如果因为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也应该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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