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5|浏览:225
睿驰公司商标,注册类别为第35类和第38类。
小桔公司使用的标识。
睿驰公司于2012年6月申请注册第11122098号和第11122065号“嘀嘀”文字商标,均于2013年11月批准注册。前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后者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2012年7月,该公司申请注册第11282313号“滴滴”文字商标,于2014年2月批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8类。
小桔公司是“滴滴打车”服务的运营方,其服务对象为乘客和司机,服务内容为借助移动互联网及软件客户端,采集乘客的乘车需求和司机可以就近提供服务的相关信息,通过后台进行处理、选择、调度和对接,使司乘双方可以通过手机中的网络地图确认对方位置,通过手机电话联络,及时完成服务。该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6月6日,公示的软件上线时间为同年9月9日。最初服务名称为“嘀嘀打车”,后更名为“滴滴打车”(以下统称“滴滴”)。
睿驰公司认为小桔公司提供的“滴滴打车”服务,与睿驰公司注册商标核定的服务内容存在重合,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小桔公司停止侵权,将其网站和打车软件中的“滴滴”字样删除,并通过公开媒体消除影响。
法院裁判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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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标识本身看
“滴滴打车”服务使用的图文组合标识将其营业内容“打车”给予明确标注,并配以卡通图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
虽然睿驰公司认为上述组合标识中文字“滴滴(嘀嘀)”二字最为显著,加上其他内容也不足以形成一个新的显著的标识,仍构成混淆。但文字“滴滴(嘀嘀)”为象声词和常用词,“嘀嘀”形容汽车喇叭的声音,在日常生活中通常被指代汽车,“滴滴”的发音等同于前者,两者在小桔公司服务所属的出租车运营行业且与睿驰公司的文字商标区别明显。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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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服务类别的相似度看
双方对“滴滴打车”的服务的具体内容并无歧义,但对服务性质所属类别意见不同。
睿驰公司认为该服务过程中包含了第35类和第38类商标中的内容,具体为整合司机和乘客的供需商务信息,通过软件管理,利用互联网图像传送和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发布,并通过支付平台完成交易,且含有广告内容。
睿驰公司认为以上过程均符合商业管理模式(第35类)和电信类服务(第38类)的特征,系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而小桔公司认为其服务性质不属于上述两类服务类别,应属于第39类运输类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运输信息和运输经纪服务。
第35类商标分类为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服务目的在于对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提供帮助,对工商企业的业务活动或商业职能的管理提供帮助,服务对象通常为商业企业(一定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服务内容通常包括商业管理、营销方面的咨询、信息提供等。睿驰公司列举小桔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的相关商业行为,或为小桔公司针对行业特点采用的经营手段,或为小桔公司对自身经营釆取的正常管理方式(不属于为他人提供商业服务),与该类商标针对的由服务企业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并非同类。而任何公司进行经营活动,均可能包含“商业性”、“管理性”的行为,以是否具有上述性质确定商标覆盖范围的性质,不符合该类商标分类的本意。
第38类服务类别为电信。该类别中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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