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浏览:265
本案入选2015年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保护案件,因持续侵权行为所形成的"市场份额"和消费群体不能得到肯定评判,否则会变相鼓励商标侵权人以扩大侵权规模的方式规避侵权责任。
背景
3M Company(以下简称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3M中国公司)是第884963号、第5966501号“3M”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公司认为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公司)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使用“3N”标识,聂某某销售该产品,均侵害其“3M”商标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威公司、聂某某停止侵权,华威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3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了(2013)浙杭知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为,华威公司在车身反光标识上使用"3N"商标的行为,构成对"3M"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华威公司及其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使用"3N"商标的车身反光标识产品(生产行为已停止),华威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350万元。
一审判决做出后,原告3M公司、3M中国公司及被告华威公司均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5年9月9日开庭审理本案并当庭宣判,维持原判,做出(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判决。
法院裁判
裁判要旨:
(一)"3N"商标与"3M"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以及华威公司在车身反光标识产品上使用"3N"商标是否侵犯两原告"3M"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
首先,法院对国家商标局、商评委等做出的生效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商标异议裁定书等均予以认定,认为"3M"商标与"3N"商标构成要素相似,整体外观相似。
其次,法院基于"3M"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以及"3N"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及使用意图,认定上述"3N"商标与"3M"商标之间的近似已经达到足以造成市场混淆的程度。理由如下:
1、"3M"商标在车身反光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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