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2-11|浏览:652
随着比特币市场价值的不断上升,比特币交易中心已成为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1]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消失。用户能向交易平台索赔吗?这是客户最近向我们提出的一个法律问题。为此,我们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司法案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民初316号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张在曼维网站注册,进行比特币交易,并购46.网站平台上有2116个账户钱包,但未与曼维签订相关保管协议。
2015年2月21日,曼维公司网站公布消息称“2015年2月14日,黑客利用我们从冷钱包填充热钱包的瞬间,将比特儿交易平台中的所有BTC盗窃总额为7170BTC”。
2015年2月14日被盗事件中,张某表示被盗BT46.曼维公司于2015年8月4日返还其比特币8.7704个,剩余37.4412枚比特币未归还。张起诉曼维返还37.4412比特币赔偿损失2.4212个比特币。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比特币交易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比特币交易所可能发生的风险应由用户自行承担。黑客窃取了交易平台上的7170枚比特币,这是由于张在交易平台上丢失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张未能证实曼维在比特币盗窃中存在过错。此外,虽然张主张与曼维有合同关系,但没有证明曼维有义务保管用户的比特币,并应承担证据不足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张要求曼维返还其37.4412比特币赔偿2.法院不支持4212个比特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关于交易平台上虚拟货币消失的案件,根据目前的司法判例,有三个问题需要注意:
1、用户应起诉侵权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根据目前公开的案例,法院认定虚拟货币平台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为合同纠纷。
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572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以侵权纠纷为由起诉。法院认为,在比特币合同和莱特币合同交易过程中,乐酷达公司参与为韦提供服务,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乐酷达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导致黑客攻击停机。魏不能及时交易,造成比特币和莱特币的损失。损失是双方合同标的物的损失,应在合同纠纷范围内解决。但是,由于法院解释后,魏坚持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平台有保管义务吗?
曼伟认为,双方没有保管协议,平台也没有收取任何保管费,也没有保管义务。曼伟已经尽力让曼伟承担巨大的盗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法院采纳了曼伟的上述意见,认为虽然张主张与曼伟有合同关系,但没有证明曼伟有义务保管用户的比特币,并应承担缺乏证据的法律后果。
我们认为,上述裁判的观点在《民法典》生效后并非无可挑剔。《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寄存人从事购物、餐饮、住宿等活动,并将货物存放在指定地点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用户在交易平台账户中存储虚拟货币的,视为保管。由于用户没有支付存储费,该平台属于免费存储。
用户能否向交易平台索赔?
根据司法判例,法院裁定驳回了用户的此类索赔请求。法院通常援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平台代币或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代币或虚拟货币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拒绝用户索赔请求。然而,仍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1.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吗?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上述规定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不否认其财产属性。法院对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持积极态度。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上海01民事终端13689号民事判决为例,法院认为比特币具有虚拟财产和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法律保护。
2. 如何确定保管人在免费保管中的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在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坏、损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管人的免责理由是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保管人对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2]。
关于虚拟货币在交易平台上消失,用户可以索赔,虽然不支持用户索赔,但我们倾向于认为,不能简单地以虚拟货币债务,是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用户索赔,而应考虑平台可以证明他们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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