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4|浏览:337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亮在2015年4月左右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名为“每每商城”的网络投资平台。这个平台的基本运作模式是,每个人至少投资1771元购买一单,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后,每天可以获得30元的返利,如果推荐其他人加入,还可以获得50元的推荐奖励。被推荐的人继续发展下线,可以从下线人员的投单中获得每单3元的管理奖励。所有返利以电子币的形式返还至会员账户,其中65%为现金币(达到一定金额可以提现),35%为消费币(不可提现)。
被告人水乐源加入了“每每商城”网络投资平台,并发展了下线成员陈某和张艳丽加入该平台。为了谋取利益,他们对外宣传该平台的好处,比如“投资一单1771元,在网站注册成为会员,每月可以获得600元的利润”和“每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奖励50元”等等。他们还积极组织和发展了下线成员。到案发前,他们发展的下线人员达到了三级以上,共有60多名会员。2018年12月28日,水乐源的家人退出了非法获利的两万元。审理中,姜某2、孔某1、孔某2出具了谅解书,对张艳丽表示谅解。
另外查明,两名被告人在被捕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没有犯罪前科。
原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水乐源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而被告人张艳丽则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水乐源不服并提出上诉。
上诉人水乐源上诉称,一审的刑罚太重,请判处缓刑。他的辩护人认为,水乐源是第一次犯罪,是从犯的角色,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且认罪悔罪,建议对水乐源判处缓刑。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上诉人水乐源和原审被告人张艳丽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人员,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关于水乐源的上诉理由和他辩护人的意见,经查,一审时已经考虑了水乐源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情节,并且对他从轻处罚。一审时,新蔡县司法局评估水乐源不适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所以不适用缓刑。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水乐源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都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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