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浏览:197
在今年10月份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建议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严重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矫治和处罚。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会问,什么是“未成年犯罪”?这就不得不与文章开头所提到的犯罪嫌疑人被放了出来所结合。去年,一起“17岁网民冒充名人致对方名誉严重受损”事件的发生,不论是对当下现行法律还是对网络监督来讲,都堪称是“教科书”式的拷问。
在当时,年仅17岁的初中肄业生史某龙在一次看新闻时偶然看到了与自己重名的成功企业家史润龙的报道。无所事事而又从小虚荣心极强的他,便萌生了冒充史润龙从事网络活动以满足自身虚荣心的想法。于是,史某龙通过购买非法软件的方式盗取了史润龙多年前的照片,花费数十元在淘宝进行Ps“换头”成与外国政要的合影,并通过一位邹姓网民在各类正规新闻媒体上发表了大量冒充史润龙名义的不实新闻,还编造了“山东省互联网经济研究中心处长”等各种头衔。在网络上,他自称“扶贫英雄”,开通了新浪微博,假冒“新华网评”,当记者来到他家中时,他的电脑桌面上还存着数十篇冒充史润龙的虚假文章……
年少轻狂和虚假的身份让他彻底迷失了自我,史某龙在一篇标题为《新华网评:“扶贫英雄”史润龙扶贫金句引发的社会思考》的虚假文章中,他把自己描述为湖南省的知名人士,还写出了“当我看着某一群人顺眼时,便会一帮到底”的金句,企图为自己造势出名。
史某龙几十元、几百元就能捏造出“高端”身份、“特殊”事迹的闹剧在被媒体曝光后迅速引发了大量关注,有律师称,如果他企图以此牟利,那他甚至会以更大的气候出现在我们面前,到时他面对的将是深深的懊悔与一段刻骨铭心的铁窗生涯。
通过这件典型的未成年违法事件,史某龙虽以“小丑式”的身份登上了新闻舞台,但却欺骗了读者,损害了他人的形象,因史某龙一系列的冒名顶替和虚假报道,使得史润龙名誉严重受损,成了媒体的“曝光对象”,更是引发了网民对新闻媒体真实性的“拷问”。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需要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深刻的思考和研究,但此问题任务艰巨。
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转型时期。网络犯罪多发的严峻态势并不奇怪,我们对待青少年犯罪也是如此。经研究,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自身原因”是内因,而家庭、学校、社会原因则是外因。最重要的一点是,青少年的素质好坏决定了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青少年的思想道德观念等正发生着变化,青少年的权益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新形势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也得到提升。像史某龙这样素质不高、抵御诱惑能力差的人,长期无所事事使其产生了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和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刺激,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为此,党和政府应该充分发挥网络舆论宣传、监督的作用,提高工作水平,创新方式方法,明确抨击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行为及现象,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引导更多的群体关注青少年的成长,有效遏制类似于“史润龙事件”这样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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