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浏览:289
经审理查明,朱某鹏于2009年10月成立了广东惠州竣鹏实业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家庭用品,如洗发水、洗发液、卫生巾等。公司聘用了几名员工进行发货和电话跟单的工作。公司还借用朱某鹏的叔叔朱某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该公司制定了传销运营模式和奖励制度,招揽全国各地代理。万某燕和朱某鹏负责对来公司考察的人员进行产品和模式方面的宣讲。此外,公司在网上建立了会员管理系统,自动计算会员所得的奖励。公司以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为名发展会员,每名会员需支付1980元加入费用,并通过见点奖、层奖、量奖、对等奖等方式返利。
2016年底,周某1通过人推荐了解到该公司产品,并将其推荐给被告人徐某军。2017年年初,周某1带着被告人徐某军去惠州竣鹏公司考察,万某燕和朱某鹏对两人进行接待和宣讲。随后,周某1和被告人徐某军缴纳了1980元会员费,成为公司的会员。被告人徐某军成为周某1的下线。
2017年1月,周某1和被告人徐某军一起去了抚州陈某的店铺。他们向陈某介绍了壹加壹生活馆的产品和返利情况,陈某联系公司成为会员和抚州总代理,成为了徐某军的下线。随后,徐某军和陈某等人通过讲课、产品推广等方式在抚州市积极发展会员。陈某还负责协调抚州会员与竣鹏公司之间的工作,并多次带人到竣鹏公司参观、学习。
在徐某军和陈某等人的努力下,竣鹏公司在抚州市城区开设了5家门店,发展了165名会员,在东乡区开设了1家门店,发展了116名会员,共有281名会员。此外,该公司在抚州市共收取了超过140万元的传销资金。被告人徐某军向竣鹏公司转账了119481元,并非法获取了1万元利润。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徐某军与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缴纳费用加入,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诱骗他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并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徐某军积极组织传销活动,承担了管理、协调、宣传和培训的职责,是主犯。鉴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作用,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期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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