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浏览:229
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它没有集中发行方,是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生成。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于5月6日公开宣判了一起比特币涉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合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
案件中的原告皮特和王晓丽被严冬等人非法拘禁,并被迫转移18.88个比特币和6,466个天空币。法院判决,严冬等四人应返还或赔偿皮特、王晓丽损失。根据法院判决,如果无法返还比特币和天空币,则按照当时市场价格计算赔偿金额。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虚拟财产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应返还或赔偿损失。本案中,严冬等四人应将比特币返还皮特、王晓丽。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以及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因此,比特币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认为CoinMarketCap.com网站上公布的虚拟货币价格数据不能直接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双方在二审庭审中一致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因此,一审判决结果无误。
以上是本案的维持原判意见。法官提醒投资者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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