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415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3月份,孙某贤等人在黑龙江省阿城市和公主岭市以推广“三商法”、“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项目等为名,开展传销活动。该项目的参与者需要缴纳3260元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发展人员。到案发时,该组织共发展了数百名会员,建立了多个传销窝点,骗取了财物。
在传销组织中,孙某贤是培训员级别,负责宣传和收会员费;文某是讲师,代理员级别,负责讲课和收会员费;文某某是寝室长,代理员级别,负责管理寝室和协调安排讲课;李某保是培训员级别;吴某海是寝室长和小组长,代理员级别,负责管理寝室和安排讲课;赵某县是代理商级别,负责安排寝室长人选和收会员费。
原审法院认为,上述7名被告人以“振兴东北3260精准扶贫”为名,利用拉人头加入的方式开展传销活动,以发展人员数量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张某罗的犯罪事实,并对张某罗、赵某县的量刑过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120人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了原公诉机关的抗诉外,文某也提出了上诉,声称没有参与过该传销活动。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对张某罗的判决有错误,未载明他的犯罪事实。虽然有张某罗和赵某县的供述和层级图作为证据,但无其他证据证实他们发展下线超过120人,因此不能认定该事实为真实。
关于文某是否参与了该传销活动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查证据包括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都证实了文某参与了该活动并担任重要职责。因此,文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裁定,纠正了一审判决遗漏的事实,并认为证据足够充分,量刑适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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