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201
经审查查明,自2016年以来,刘某某(已被判决)等人成立了北京悦花越有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并通过网站和“悦花越有”手机APP网络商城的形式,以“消费返还积分”、“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吸引会员加入。之后,他们以店铺星级升级为由,要求参加者继续缴纳不同金额的费用,包括1190元、11900元、59500元和119000元。
该平台形成了层级结构,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数通过高额回报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2016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他人介绍成为了“悦花越有”电子商城的会员。为了获取利益,杨某某积极宣传该平台并拉人注册,在绍兴市越城区、上虞区和新昌县等地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先后发展了梁某某(已被判决)、朱某某和陈某某等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经鉴定,整个“悦花越有”会员网络共有115层,杨某某处于第32层,共发展下线10层,1034个会员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5.6万余元。
2019年3月20日凌晨,杨某某主动向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某与他人合伙,以推销“悦花越有”电子商城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通过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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