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3|浏览:175
原审法院认定,云联惠公司于2014年成立,通过宣传发展形成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会员通过缴纳费用和推荐奖励等方式获得佣金,并利用计分计酬、转换等制度掩饰其分配利润的事实。此外,云联惠公司还设立了代理公司制度,代理商能够获得提成。
2016年12月,欧阳某兰通过注册账户加入云联惠,发展下线70人,总共获利122189元。
原审法院认为,云联惠公司采取了传销的经营模式,吸收会员并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欧阳某兰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欧阳某兰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欧阳某兰及其辩护人上诉称,云联惠公司的经营模式不符合传销的基本要求。欧阳某兰的行为也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二审法院审查,确认了云联惠公司采取了传销的经营模式,并通过证据证实欧阳某兰发展的直接下线人数、获利金额等。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了欧阳某兰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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