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浏览:185
Q 我们镇上那个老张,他那个厂都开了十几年了,看着经营的挺好的。隔壁老王总跟我说,钱不要存到银行,就放到老张那里,一年能有12%的利息的,比银行理财收益高多了。老王都拿了两三年利息了,你说我能不能把钱放老张那儿?
A 老张因为企业经营的需要,在不具备相关金融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集资,并许诺高额利息。这种行为已经超越了合法融资的界限,属于非法集资。有些投资人可能在短期内能够拿到利息,但企业经营收益不可控制,加上常年支付高额利息的压力,很容易造成投资人血本无归。
真实案例 被告人王某甲从1989年开始个体经营建材生意。2006年以后,其子王某乙开始参与共同经营。1996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王氏父子以其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每年10%以上的利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共计26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7500余万元。期间,在2008年时,由于经营不善及长期支付高额利息等压力,导致资金出线口东,王氏父子为能继续维持经营并支付相应利息,继续以上述方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直至2016年资金链断裂。至2016年案发时,王氏父子造成集资参与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50余万元。
Q 邻居的话不能信,专家说的话总归能信了吧。我最近看了一本书叫《XX资本论》,是一个著名的经济学家写的。书上的理念和我现在在观察的一个消费理财的理念一模一样,都是说消费就是对企业的投资,不仅可以拿到产品,还可以定期获得返利。你说这个消费型理财可行不可行?
A 无论前面的定语是什么,只要是带有理财、返利、回报、收益等字眼的,都是一种投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才可以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信托投资等金融业务。专家的论述只是停留在理论层面,并没有明确指向某一理财产品。而且专家的论述会被集资人利用来进行自我宣传,最关键的还是要考察你准备投资的公司有没有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
真实案例 2015年8月,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设立一公司,并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开展培训、推介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投资者在该公司投资可以获得相应积分用于购买该公司网上商城商品,并可以“寄售回款”的形式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高某等人在本市以设立服务中心、体验中心的形式扩大吸收存款规模。
2016年6月至2018年11月,5名被告人经事先商议,先后设立该公司旗下专卖商城体验店2处,帮助高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截止至案发,前述5名被告人协助高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3689.7万元,所得款项全部由高某支配使用。
温馨提示: 真实的教训是沉重的,非法集资碰不得,侥幸心理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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