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8|浏览:312
一审法院查明:2016年年底,被告人魏某根发展被告人顾某投资900元后成为会员,享受报销发票返现以及“静态收益”返现,宣传“动态收益”。
发展下线可以获得“美金码”,在系统上兑换美金。但实际上该系统内的“美金码”不能兑现,组织也不能提供其他实际的产品或服务,依靠发展下线收取会员费来维系整个组织。
“赛比安”组织根据发展的团队、下线会员人数、每天的收入等设立层级。
顾某随后在淮南发展了被告人宋某仙作为其下线,宋某仙又发展了被告人马某芳作为其下线,在多处设立传销窝点进行发展传销人员及讲授传销课程,将收缴的会员费购买注册码发展下线。
截至案发时,魏某根发展传销人员60人,顾某发展传销人员59人,宋某仙发展传销人员58人,马某芳发展传销人员38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根、顾某、宋某仙、马某芳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018年12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到一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到一万元不等。
原审被告人顾某、宋某仙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按照《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具备入门费、发展下线、层层返利这三个特征,可以判断其涉嫌传销。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请远离传销骗局。[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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