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293
今日,中新观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两篇题为《北京卡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郝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
卡瘦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北京朝阳分局立案侦查
据《民事裁定书》显示,上诉人关某芳、北京卡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81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谷绍勇独任审理了本案。
关某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 判令解除关某芳与卡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 2. 判令卡瘦公司返还货款102000元; 3. 判令卡瘦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元; 4. 判令卡瘦公司赔偿损失(以112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5. 判令郝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 本案诉讼费用由卡瘦公司、郝颖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卡瘦公司以推销“卡瘦棒”产品的方式,要求代理商购买产品,并以分级的形式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涉及人员数量众多,可能存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情形。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嫌经济犯罪。
据此,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裁定如下:驳回关某芳的起诉。
本院审理中,卡瘦公司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另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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