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189
10月18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禾中量子”网络传销案,被告人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院指控
2017年3月28日,犯罪嫌疑人付中良(另案处理)伙同牛某2(另案处理)、叶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注册成立“广东禾中量子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具体由付中良出资并任法人代表,管理公司运作、产品开发;牛某2、叶某任公司股东,负责营销方案、公司管理。该公司在互联网开设“量子币”传销平台,通过微信群宣传、推介会、商学院授课等方式,用消费变收益形式的幌子,以注册会员发展下线获利,直接分享1人可得第一代收益、直接分享3人可获得第二代收益、直接分享6人可获取第三代收益的诱饵,引诱他人发展下线,不断吸收发展会员进行非法牟利。
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姚邈通过“量子币”网站参与该公司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通过发展下线非法牟利。经鉴定,被告人姚邈发展下线层级为8层,下线总人数474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7847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姚邈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后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邈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反传防骗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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