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369
根据宜兴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指控,2015年,唐某民成为了“云集品”平台的会员。该平台的运营模式是,下线会员需要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或消费一定金额才能进入会员层级,并以店铺主的身份加入平台。根据店主的消费、店铺销售额及下级店铺的发展情况,公司会给予职务晋升和奖励。
为了扩大下线数量,唐某民成立了会员微信群、组织会员开会以及讲解推荐等活动,积极宣传“云集品”平台,并发展了杭某才和欧某荣成为会员。
为了增加下线数量,两被告人通过加入会员微信群、组织会员开会、积极宣传和讲解推荐等方式,发展了吴某、卢某、李某等人成为下线,构建了金字塔型的传销网络关系。他们要求下线会员在商城内消费一定数量的商品才能获得奖励分红资格,并根据层级、排位、级别、职称和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非法收益。
根据案发后的调查,唐某民在整个“云集品”会员层级关系中排第9层,拥有161707个下线会员和4名直推会员。其中,杭某才排在第13层,拥有51481名下线会员;欧某荣排在第12层,拥有60681名下线会员。
杭某才和欧某荣于2019年3月26日和6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庭审期间,还确认了杭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名,属于累犯,应该从重处罚。
综上,考虑到杭某才具有累犯的从重量刑情节,以及两被告人的从犯、如实供述和认罪认罚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对杭某才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欧某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20年9月17日,宜兴市人民法院以独任审判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两被告人联合他人,以购买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幌子,要求参与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杭某才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缓刑1年;对欧某荣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缓刑1年,同时处罚金3万元。
声明:此文来源于鹰鉴。转载此文是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骗。如果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作者,我们将及时更正和删除。谢谢!
用戶喜愛的交易所
已有账号登陆后会弹出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