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196
曹某共吸收了约140万元的投资款,所有投资款都交给胡某庆,胡某庆再将返还款交给曹某,由曹某分发给每位投资人。2019年8月16日,李某某经常带着一些老人到银行开卡,引起银行工作人员警觉并报警。李某某称是曹雪告知其“承善集团”会放款,带老人到银行开卡领取放款,公安民警将曹某带回调查。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无视国法,结伙非法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予惩处。对于本案的犯罪数额认定问题,法院确定被告人曹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约140余万元,依据曹某的供述、笔记本台账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实。对于辩护人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人曹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随案移送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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