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21|浏览:441
01 对企业商业模式的颠覆
(1)区块链技术可能颠覆并且消除对支付中介(如清算、结算以及信用卡等)乃至支付平台的需求吗?
通过为交易双方建立互信,区块链技术可能最终消除对支付中介的需求。这不仅可以减少交易成本,而且可以提高市场交易效率。
此外,如果一家平台的核心功能是对供应商的评价进行众包且为该供应商提供信任,则区块链技术会成为该平台的替代品,因为区块链还能够为产品来源和货款到账提供信任。
因此,一部分人预计区块链技术将颠覆平台商业模式,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区块链将如何扮演作为支付平台的另一个更加重要的角色——为同一市场中的双方或多方实现匹配。
(2)交易成本解释了企业为何不将自己的活动更多的外包出去,区块链技术会以降低交易成本的方式改变一些企业的性质吗?
企业的标准理论认为,为了在市场中开展一项交易,首先需要找到那个你希望与其交易的对方,然后需要进行谈判、议价、草拟合同,还需要对合同的履行状况进行检查以确保合同条款得到遵守。
数字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降低了搜寻和信息成本,虽然非完全缔约的成本依然很高,但区块链技术有望降低合同履行所产生的成本。这可能使得企业能够将更多的,更新的,之前属于核心的功能外包给外部的专业企业,甚至是小企业或个人。
这样可能创造出新的且具有高度竞争潜力的市场,正如当年数字平台商业模式所带来的颠覆一样。
02 接入数据
(1)竞争执法机构应该被允许接入区块链吗?
这样竞争执法机构能够实时监督交易价格,并发现可疑的交易趋势,而且对一项合并、行为或市场展开调查时,可以迅速获得必要的数据,而不用对当事各方就提供信息提出过高的要求。
03 共谋
(1)企业会通过区块链达成共谋吗?
将来市场中所有竞争者可能都使用同一个区块链,当区块链被所有竞争者使用时,透明度将有助于竞争者们识别卡特尔成员的任何背离行为,而且智能合约将详细说明背离行为的惩罚措施。
(2)企业通过区块链可能进行默契协调(tacitly coordinate)吗?
广泛运用区块链所导致的潜在透明度有助于寡头市场中的企业在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或签订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进行默契协调,因而接入一个区块链可能构成“附加因素”(plus-factor),甚至导致竞争执法机构可能据此认为企业之间的平行行为就是他们彼此协调的结果。
04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单边行为
(1)是否存在现有的企业试图阻止或拖延区块链技术有效运用的情形?
例如通过夸大技术的安全风险,或游说监管部门要求对区块链的运用设立监管壁垒,从而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
另外,现有企业可能限制其他企业对区块链上的交易向用户收取更低的费用,阻碍其他企业引导用户使用区块链支付方式。这些限制行为可能限制那些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新进入者的规模,从而提高了他们的成本。
(2)设立区块链的企业联营或联盟将联盟之外的竞争者排除或提高其成本?
如果一个联盟的区块链由现有成员所联合控制,则接入该区块链可能成为参与市场竞争的必需投入品,从而使得拒绝其他企业接入该区块链可能排除一些“特立独行”的企业(maverick firms)或新的进入者。
(3)智能合约提供的承诺方法会弱化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吗?
智能合约是指企业写出的并且满足特定条件时将自动执行的代码。智能合约可以使得企业做出一项实惠的且有效的承诺,该承诺对于企业在不同环境下都是有用的。
企业进行承诺的能力可能是促进竞争的,如有效解决套牢的问题,比如两方希望进行特定投资但却都不想先行投资,因为先行投资对方就具有了获得合作中所有价值的能力。
同时,这种承诺也可能弱化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如企业可以承诺一个价格点,并事先约定哪个企业偏离了这个价格点就将承担特定成本,这可以通过约定低价格保证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以及跨平台平价条款来实现。
(4)加密货币(cryptocurrency)会通过收取过高交易费用的形式滥用其基于网络效应和平台效应建立的市场支配地位吗?
基于区块链的加密货币将受到网络效应和平台效应的影响,未来如果加密货币替代了信用卡企业,那么一家或两家加密货币企业可能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这在短期内或许不是一个问题,但是未来一些司法辖区可能面临的问题在于这些加密货币是否会通过收取过高交易费用等方式滥用这一市场势力。
(5)第三方会通过利用区块链相关需求产生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剥削性滥用行为或排他性滥用行为吗?
如那些出售专门硬件的企业,区块链使用者“挖矿”时需要获得这些企业的重要投入品,这些企业可能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拥有市场势力。在没有其他替代性选择的情况下,同时缺乏监管时,这些区块链使用者将受到超高定价的剥削。
另外,这些在硬件领域有市场势力的企业可能试图将他们在挖矿硬件市场的势力传导至下游市场。
05 标准设定
(1)那些持有与技术标准至关重要的知识产权的企业需要承诺进行FRAND许可吗?
可能需要一项由标准设定组织所定义的技术标准以实现互通性,这样不同企业使用的区块链能够彼此交互。在此种情况下,若被采用的标准需要特定的知识产权,有可能涉及许可费或FRAND许可。这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时可能导致企业之间的争议。
06 救济
(1)竞争执法机构可以在救济中使用区块链技术吗?
最近科技被用于企业救济措施中,如在英国,在涉及零售银行和电力市场的救济措施中已经采用了API(应用程序接口)技术,这种救济方式在欧盟处理微软收购领英案中也有体现。以此类推的话,是否也可以认为区块链技术也能在其他救济中得到创新性的应用呢?
(2)区块链技术可以被用来追踪一个用户在一个平台上产生的数据的使用和转售情况吗?
这可以让消费者要求平台对其数据的使用和汇集支付费用,特别是当用户数据的销售市场无法有效运转时,这可以成为一种与市场相容的救济方式。
(3)需要让存储于区块链上的消费者数据变得易于转移(portable)吗?
这能让消费者在不同区块链上的服务之间转换,而且可以转移他们的数据。
(4)竞争执法机构可以通过使用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要求企业承诺行为性救济措施吗?
取决于承诺的性质,这可能为竞争执法机构免去显著的持续监督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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