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浏览:198
在2014年底,仇女士通过施某认识了从事理财投资业务的黄某。黄某向仇女士推荐了一款理财产品,承诺年息100%。面对如此高利诱惑,仇女士在施某的担保下投资了6.5万元,一年后可以得到13万元本金和利息。施某为此出具了承诺书,表示如果到期无法兑现,他会负责偿还本金和利息。黄某则仇女士通过黄某提供的账户发现,自己每天都能增加27.4美元的收入,心情变得很开心。然而,她不知道这实际上是一个精心设计的传销投资骗局。原来,该组织由戴某等人从2012年8月开始宣传资产包,从事传销活动。该组织不仅通过高利诱惑投资者,还为介绍人提供分红。在2015年,戴某等人案件曝光后,传销组织的非法所得被另一个地方的法院追缴。仇女士得知真相后想要拿回自己的钱,但却发现本金和利息全部泡汤。仇女士找到施某,但施某认为投资有风险,损失应该由仇女士自己承担。愤怒的仇女士将担保人施某和经办人黄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仇女士因投资而形成的合同实际上是传销组织以高回报的理财形式来掩盖非法传销目的的合同,所以这个投资合同从一开始就无效。施某以担保人的身份为仇女士出具承诺书,这意味着施某对其投资合同进行了担保。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就无效了。如果担保人有过错,那么担保人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超过债务人无法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案件涉及的投资回报率是如此之高,显然不合理,对此,仇女士和被告施某都没有充分履行注意义务,都有责任。由于传销组织的非法所得已经被追缴,导致仇女士的投资和收益无法兑现,所以施某作为担保人应该按法律规定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然而,原告要求黄某承担民事责任却没有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施某赔偿仇女士2.1万元,其他损失由仇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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