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3|浏览:217
众所周知,中国在加密货币合规监管方面相对滞后。在2013年,中国将比特币定义为“虚拟商品”,并允许民众在自行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持有。然而,在2017年,中国一刀切地禁止了发币与交易平台。除此之外,中国在加密货币合规化和合理监管方面,更多地是使用传统法律法规,并没有专门制定相应的内容。
大多数传统媒体对于加密货币行业了解不深,往往以批判的角度进行报道,将其与传销、诈骗、洗钱等混为一谈。虽然《人民日报》的这篇文章标题为《有效应对虚拟货币衍生风险》,但从内容来看,作者实际上是通过使用春秋笔法,呼吁中国监管层将加密货币纳入合规监管范畴,而不是继续“一棍子打死”的态度。
文章列举了各国的监管政策:例如,2020年5月1日,日本的《资金结算法》修正案和《金融工具和交易法》修正案正式生效,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所用户资金的监管,以防止欺诈、盗窃和洗钱行为的发生。这一举措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表明加强虚拟货币监管已成为主要国家的共识。
文章还提到,2019年1月,新加坡通过《支付服务法案》,对新加坡虚拟货币支付系统和支付服务提供商进行监管。与此同时,美国众议院通过《金融科技保护法案》,设立了独立的金融科技工作组,对使用虚拟货币从事非法融资和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独立调查。此外,2020年3月,韩国国会通过《特定金融交易信息法》修订案,要求韩国虚拟货币交易所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对交易账户进行实名登记,加强对虚拟货币账户交易和存取款等行为的监管。
文章最后表示,加强虚拟货币监管有利于规范和净化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然而,过度的监管也可能对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创新与应用产生不利影响,阻碍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因此,各国立法者和监管机构需要审慎决策,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金融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推动适当技术创新和金融创新之间取得动态平衡。
春秋笔法是指用隐晦而曲折的写法来表达真实意见的写作风格。在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电子货币新算法与新原理研究”一文中,李真指出,美国在金融科技立法方面强调“建章立制、立法先行”,制定有前瞻性的法律规范。在监管方面,美国秉持“负责任的创新”理念,创新监管模式,努力实现金融创新与合法合规之间的动态平衡。
李真表示,中国可以合理借鉴美国的立法和监管经验,加强金融科技的顶层设计和立法建设,制定新的专门法律,并构建有利于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协调机制。还应研究以行为监管为导向的监管模式,构建包容性监管制度,探索完善中国式的“监管沙箱”机制,最终建立“技术驱动型”的金融监管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篇评论文章本质上是学者观点,不能代表《人民日报》和官方观点。正如文章中所说,各国正通过合规监管和利用加密货币所带来的新一波金融科技浪潮,挑战传统的全球金融秩序。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媒体和学者能够对行业和监管提出建设性意见,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批评和揭露,以推动中国加密货币行业在合规环境下的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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