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327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沈某在安徽省合肥市介绍、发展董磊、李林等人加入“1040阳光工程”传销组织。该组织以购买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购买份额、发展情况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该组织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老总、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并为组织成员办理手机号码,提供食宿。由于该组织人数众多,又分为多个体系和团队,每个团队内设一名大总管进行管理和协调,设一名自律总管负责监督业务员的纪律,设一名能力总管负责培训业务员发展下线能力,设一名自配总管负责团队生活管理,设一名申购总管负责收取下线缴纳的费用。
2015年,被告人沈某接到上级老总的指令,安排董某带领团队到潍坊市奎文区发展。沈某以向上级老总汇报下级人员情况的方式领导和管理董某的团队,并从中获得提成。根据统计,董某的团队共有42人,徐某的团队共有36人,孙某的团队已落实6人,共计84人。被告人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以虚假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这种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信息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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