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325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0年,余某、陈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与者以支付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
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他们通过发展更多参与者来获取返利,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该组织以团队为单位对成员进行管理,并在经理级成员中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正配、副配等该组织形成了韩某团队、贾某团队、刘某甲团队和邓某团队,这四个团队互相交叉管理、互相拜访和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了一个传销体系。他们累计发展了59名传销人员,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
- 被告人邓某自2020年4月起至案发,担任邓某团队大总管,负责团队的总体事务。 - 被告人董某自2020年3月至案发,先后担任邓某团队经晨总管、能力总管,负责组织召开经管晨会,监督会议质量,并向刚加入传销的新人授课,提升团队成员的“连锁经营”业务能力。 - 被告人刘某乙自2020年5月至案发,先后担任邓某团队自律配合、自律总管,负责对传销团队内成员的纪律和作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团队的纪律。 - 被告人梅某自2020年7月1日至案发,担任邓某团队自律配合,负责配合自律总管对传销团队内成员的纪律和作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团队的纪律。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邓某、董某、刘某乙、梅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四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邓某、董某、刘某乙、梅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邓某、董某、刘某乙、梅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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