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99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李某某、戴某某、姜某某在莱州市商讨并筹建互助平台。戴某某负责出资,李某某负责联系制作网站平台。周某某、王某某负责平台网站制作、域名申请、服务器租赁、网络维护等事项,戴某某决定平台名称为“嘉和互助”。
同年6月10日,嘉和平台正式运行。平台的基本模式是以参与会员相互提供帮助、接受帮助为名,要求会员缴纳1000-60000元帮助款并承诺高额返利。平台设有推荐奖和领导奖。被告人房某某在戴某某介绍下成为嘉和会员,积极宣传并发展下线会员。
为稳定会员信心,吸引会员积极参与投资,戴某某、李某某还让姜某某冒充嘉和公司经理,宴请参与嘉和的领导人,并以发放红包的方式推广嘉和平台。
在平台运行过程中,戴某某、李某某和房某某利用平台虚拟充值后可接受帮助的设置从平台抽水取现。据调取的平台备份数据显示,戴某某、李某某和房某某共抽水取现人民币1000余万元。
嘉和平台共有注册会员4388人,投资总额人民币8413.32万元。受损会员共计2239人,损失共计3148.34万元。
法院认定,房某某、杜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房某某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伙同他人利用嘉和平台抽水取现,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房某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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