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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线上销售:合法与否存法律风险

时间:2023-07-28|浏览:197

伴随着去年某资金盘线下开会被一锅端以及疫情的到来,线上销售虚拟货币的场景愈发常见。 概括性的代币发行融资涉嫌违法犯罪已是老生常谈,飒姐团队希望通过本文对代币发行融资的几种常见运营模式进行刑事法律分析,供各位读者参考与警惕。

01该虚拟货币发行融资的定性

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之内容,飒姐团队总结关联内容有三:第一,在我国的代币发行融资其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各类违法犯罪;第二,我国并不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法币地位,虚拟货币不得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具体到本案来看,飒姐团队认为,该虚拟货币的“持币分红”与“推广奖励”的经营模式,均属于非法公开融资的手段之一,涉嫌刑事犯罪。此外,机构自设交易平台,并面向国内群众提供代币与法币的兑换渠道的运营行为亦为我国刑法所不容忍。我们在后文将对此作出解释。

02“持币分红”的刑法风险

虚拟货币运营方经常采用的“持币分红”模式之本质是将虚拟货币当做公司股权来对待,给予“股东”定期的分红。

但是,公司股东的权益受到商事法律的保护与限制,而持有虚拟货币的自然人并不能得到周全的法律保护,致使产生较高的风险。

进一步来看,由于该虚拟货币在交易所上发行,其公开却又缺乏监管的行为特性将侵犯市场的经济秩序,具备法益侵害性。从客观的犯罪构成来看,运营方涉嫌构成非法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当然,虚拟货币并非股票或者债券,刑法条款能否做出这样的扩大解释有待论证,这也是类似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03“推广奖励”的刑法风险

“推广奖励”是本案代币发行融资的运营模式之一,运营方根据成功推广购买代币的人数向推广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虚拟货币。飒姐团队认为,该种运营模式容易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这也是网传该案线下开会被查处的原因。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

结合《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其组织领导者有可能构成犯罪。

代币发行融资涉及人数较多,层级复杂,一旦采用“推广奖励”的模式,很有可能符合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犯罪构成。

至于给予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利益与酬劳,飒姐团队认为,这一点无法成为有效抗辩理由。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的定性通常是特定的虚拟商品,属于合法财物。以此作为返利或计酬的标的物并不会超越法条的描述。

04自设交易平台的刑法风险

为实现虚拟货币发行的融资效果,运营方通常会在交易平台上开设法币与虚拟货币交易或变相交易的渠道。

一旦该渠道向中国公民开放,运营方将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种情形“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客观行为,从而涉嫌非法经营罪。

那么,是否在他人开设的交易平台上发行就没有刑法风险了呢?恐怕并不尽然,发行主体仍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教唆犯与帮助犯。

写在最后

代币发行融资是币圈常见的运营途径,且伴随疫情的线上销售模式再次成为热点。但自2017年以来,该种途径在我国已被否定评价,根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存在诸多刑事法律风险。在提到的案例中,行为人自以为合规的线下聚会被查处的事实证明了这一点。在当前的环境下,了解法律的底线已成为金融创新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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