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9|浏览:200
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活动,什么样的监管态度才是合适的?
首先,明确所谓虚拟货币与其衍生产业的不同性质,对造币活动的ICO不给任何机会。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的一种形态,本质上全部是纯度100%的庞氏产品。传统的庞氏产品,一般都会宣扬自己很值钱,但以比特币为模板的各种“币”则直接宣称自己就是“钱”,这是庞氏产品创新达到巅峰的标志。但是,从目前看,各种“币”的总市值仅为一家中等美股上市公司市值,与全球百万亿美元量级的法定货币相比微不足道,对货币秩序尚未造成影响。自比特币诞生以来,各国央行基本上任其自生自灭,把重点放在防范其成为恐怖活动、洗钱等犯罪的工具。
ICO则不同,它是各种“币”的衍生产业,又涉及投资和融资,它一开始就属于传统的金融监管范畴,如果监管者态度模棱两可,很快就会失控。最近一两年,以“币”为道具的诈骗、传销已经出现了指数式增长,再任由ICO发展,更多的“币”被创设出来,社会上万“币”齐鸣,最终不但金融秩序受影响,而且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影响。
其次,直接取缔各种“币”目前还不现实,只能把交易金融泡沫持续一段时间后大多自然破裂,带有奇幻色彩的各种“币”不是泡沫,而是纯庞氏产品,但它的自然消失可能需要更长时间。各国现有法律也不易找到禁止各种“币”的依据,所以,除了防范洗钱等犯罪外,现状是与“币”相关的交易活动事实上也没有特别监管。
此前有传闻称,监管部门有意对交易平台实行准入制,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明智。因为,交易准入不仅会强化人们对“币”合法化的认知,其责任之重也是监管者无力承担的。直接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币之间的交易,则是比较好的选择。此举可以堵死“虚拟货币”是一种货币形态这种认知的空间,最大限度地控制“币”本身以及衍生出来的各种现实和潜在危害,同时,采取这样行动的法律依据又是充分的。
最后,虽然各种“币”是跨境庞氏产品,但各国货币和监管当局态度上的差异,为其存在发展提供了条件。中国监管者既要关注和参考其他国家的监管动向,更要考虑到在中国“币”一旦泛滥危害更大这一现实,该采取行动就要采取行动,不必过度观望别国情况。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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