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8|浏览:202
原告是一家从事区块链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公司。2020年11月23日,原告通过账户0x87560A500a74f0451F6535Cb527109a3f61096C1向被告账户地址0xED89D7fcEAC63Ad309A793F99D5aFdb20305CD26转入11个以太币(ETH)。交易号为0xbc7f828ef12819dca770c951fd527238c7cb8e386fdbc8b3a78d4bf581338d22。被告在原告公司还在进行“矿位”、“HCB”等交易时,与原告工作人员在微信中联系处理。现在原告认为这11个以太币是由于操作失误转到了被告的账户,被告非法获利,因此双方发生纠纷,并将其诉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1、要求被告退还错误支付的11个以太币;2、要求被告赔偿维权所支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总计1万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此外,在2019年11月2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一份“火鸟云节点存储设备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抵押、收益和结算等都使用网络虚拟货币油塔币(YTA)。
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如下裁决:驳回原告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评析认为,本案涉及的是网络虚拟货币以太币(ETH)。被告辩称国家明令禁止以太币流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调整范围。法院认为,尽管国家目前未承认以太币等虚拟货币具有货币属性,禁止其但并未否认以太币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辩称意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导致他人受损的情况。在本案中,原告宣称其工作人员由于操作失误,导致11个以太币转到了被告的账户,被告非法获利。被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合同等交易和经济往来,而且抵押、收益和结算等都通过网络虚拟货币进行。双方还进行了“矿位”、“HCB”等交易。虽然以太币和油塔币属于不同的网络虚拟货币,但原告也承认不同的虚拟货币在网络中可以相互兑换。因此,原告主张以太币和购销合同中的油塔币没有关联性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
原告声称被告构成了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在于原告一方。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多种经济往来,而原告却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占用11个以太币是非法的。因此,原告在举证方面不充分,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1个以太币的诉讼请求。关于原告要求支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双方没有约定,原告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支持该请求。
本文来源: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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