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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圈“小白”不赔原来是提现赃款的“工具人”

时间:2023-07-06|浏览:228

近年来,虚拟币市场大热,但其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有投资者因此损失惨重,但有一名叫丘某的新手却能稳赚不赔。原来,他充当了提现犯罪赃款的“工具人”。

丘某在聊天软件上结识了一个叫星星的网友,两人相谈甚欢。星星邀请丘某参与“炒币”,以此赚钱。在星星的极力鼓动下,丘某在一家名为“某币网”的虚拟货币平台实名注册了账户,并绑定了多张自己的银行卡。

通过这个平台,丘某首先从星星处接收一种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以高价将其卖给星星的同伙。接着,丘某将卖出虚拟货币所得的钱从平台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并将这些现金交给星星。星星根据每次提取现金的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丘某好处费。

在帮助星星出售虚拟货币并多次提取现金的过程中,丘某的银行账户因涉嫌转入犯罪赃款而多次被司法冻结。然而,丘某明知这些资金来路不正,却在账户解冻后依然帮助他人套取现金并交付给他人。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丘某通过在虚拟货币平台上自买自卖,并将赃款提现转移的行为,符合刑法中的转移、窝藏赃款罪。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时候,法院主要考虑该人的认知水平、经历和客观行为等。

具体到本案,丘某无故接受陌生人委托帮助提取虚拟货币并取现金给对方,这种行为与常理相违背。丘某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后依然从事这种活动,确实表明了他的主观认识。

此外,法院在审查行为人是否知道款项属于犯罪所得时,并不需要他们明确确认具体是哪一种犯罪,只需要他们对钱款来路不明、存在问题有概括性的认识即可。

最终,丘某因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罚款三万元。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说,虚拟货币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它应该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发展。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并非货币当局发行,在我国没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能以金融属性进行流通。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如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是被严格禁止的。

因此,用户应该理性评价虚拟货币的价值,谨慎对待所谓的“炒币”行为。更重要的是,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币换现”的活动,要仔细甄别各种虚拟货币的类别,谨防金融诈骗和洗钱等法律风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宋霞 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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