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31|浏览:412
自世界上第一枚虚拟货币——比特币出现之后,虚拟货币的发展态势令人咋舌,不仅在种类上日益丰富,而且在价格上也一路飙升。虚拟货币背后蕴含的财产价值与升值潜力引发人们的炒币风潮。人们对虚拟货币的追逐更多的是将数字货币作为投机品,通过投资数字货币赚取丰厚利益。然而,新事物也会带来新风险,在数字货币投机中,投机者会面临诸多伴生风险。
三类风险
第一,普通诈骗风险。这是指行为人对数字货币投机人实施诈骗,进而构成“诈骗罪”的行为风险。在数字货币投机的伴生风险中,普通诈骗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高发性。以数字货币为噱头,行为类型的多样化造成诈骗行为人无孔不入。普通诈骗风险不仅包括涉众型诈骗,这类案件往往同时具有诸多共同犯罪行为人与被害人,还包括对于个体型诈骗,这类诈骗往往发生于个人之间,由于犯罪难度较低,则案件发生率也高。
第二,庞氏骗局风险。这是指数字货币投机过程中较常发生的一种伴生风险,依托数字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般以数字货币作为噱头,吸引人们参加传销组织。以数字货币为噱头的庞氏骗局不仅会从升值空间与发展前景等方面大力鼓吹数字货币的投资价值,为自己发行的“数字货币”披裹专业化、科技化及前沿化外衣,并且利用我国“数字化发展”政策,将“数字货币”作为传销商品,从而降低公众警惕性,使其更容易相信传销组织所虚构的传销项目。纵然披上“科技化”“合法化”外衣,也无法掩盖传销行为的本质。
第三,公众面临的非法金融集资风险。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在数字货币投机背景下,非法集资风险主要是指项目投资人向公众筹集数字货币,这种类型被称为ICO(Intial coin offering),即首次币代发。但是ICO融资模式风险很多,多有欺诈与投资失败之风险。根据具体情况不同,ICO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7年央行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代币风险公告”),叫停ICO项目以期避免相关风险,但是ICO行为的伴生风险并非就此了结。数字货币的价格持续高涨,ICO投机风险仍然存在。
探究风险源:个人、价值与外部环境
在投机者个人层面,虚拟币与数字货币混同,且区分难度大。去中心化是数字货币的典型特征,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数字货币去中心化特征的信赖,将可操控的虚拟币装点成数字货币骗取他人财物。在数字货币投机中所出现的部分“数字货币”,其实是类似于区域网络系统内所使用到的“游戏币”等虚拟币。这种虚拟币的场景构建,包括价格浮动、汇率、交易量等,都可通过系统操控其具体表现与变化。虚拟币与数字货币具有形式共性,如数字形式性、网络依附性等。普通公众难以从外观上区分两者,即使从技术上可以区分,受害人也难以直接进入系统进行查验。即使个别受骗者查验出问题,也不会且无法说服所有其他受骗者相信自己查验结果。
在价值层面,数字货币领域存在大量价值泡沫。数字货币的去中心化且发行数量固定能够消解国家信用危机,抑制通货膨胀,但是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由于缺少必要的政府把控,使得数字货币浮现出巨大的价值泡沫。数字货币的价值泡沫不仅激发了公众的趋利本性,并且对数字货币投机风险产生影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价值泡沫激发投机行为与犯罪行为。人具有趋利之本性,而数字货币巨大价值泡沫自然吸引公众实施投机行为,正因如此,在巨大利益诱使下,针对数字货币投机的犯罪行为花样百出、愈演愈烈。第二,价值泡沫掩盖骗局虚假性。数字货币令人咋舌的价值泡沫,被犯罪行为人所利用以掩盖其欺骗性质,降低公众警惕性并使其陷入投机骗局。第三,价值泡沫破裂致使公众财产损失难以挽回。数字货币的价值泡沫现象既会造成数字货币价格高涨,也会造成价格跌落。去中心主义发行模式下,当数字货币泡沫破碎,投机失败,无人对损失负责。即便认为投机属于风险自负行为,但是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所导致的公众损失,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进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在外部环境层面,国际差异性监管漏洞。代币风险公告重申了数字货币的非货币属性,并且禁止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开展与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相关的业务。虽然我国对数字货币采取禁止态度,但是世界范围内存在诸多对数字货币持积极肯定态度,并积极修改本国法律,以应对可能带来的变化,比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际上不同国家差异监管措施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发或者扩大数字货币投机风险。国际差异性监管致使我国投机者处于不利地位。我国投机者表现出投机的盲目性与易受骗性。在国际性数字货币投机领域,我国民众的利益易受他国投机者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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