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196
今天我们进行了查漏补缺,并对数字产品销售中的细节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提醒。请大家进行自查自纠。
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需要持证经营。网络交易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原则上,在网络上开展商业活动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有几种情况例外,比如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且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不同平台开设的网店的交易额需要合并计算。
对于数字藏品行业,初期创业模式一般是铸造者和自建App经营者合二为一。如果大学生自主创业,在自建网站或App上发布个人数字艺术作品并销售,年交易额不足10万元的,根据《电子商务法》,无需办理登记。如果业务发展良好,交易额超过10万元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
二、数字藏品的法律性质正在变化。目前,我国法律认可数字藏品的铸造、一次销售和有限赠与。考虑到数字藏品的收藏对象主要是普通消费者,存在着潜在的涉众风险。一旦出现炒作或金融操作,将直接影响到普通人的财务状况,引发不满情绪,对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尚产生负面影响,成为“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提供违法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由于数字藏品多为数字艺术品,艺术品的鉴赏因人而异。在数字藏品属于数字化的情况下,需要考虑受众(包括购买者)的年龄问题,不仅需要考虑合同有效性,还需要考虑防止沉迷等问题。
三、实物与NFT(非同质化代币)的捆绑销售问题。由于NFT的法律定性不稳定,一些谨慎的商家采用实物搭配NFT的方式进行宣传和销售。根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提供多种可选择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服务时,应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提供多种可选择方式,不得将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也不得在后续的独立交易中设为默认选择。一些商家可能采取捆绑赠送的方式,尽管在数字藏品领域还没有相关判例,但如果实质上是“卖赠品”,特别是给予赠品一定的场外交易市场,并允许甚至撮合玩家进行交易,应该归入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
四、NFT的退货问题。NFT底层使用区块链技术,具有溯源效果。一旦在区块链上记录某消费者为所有者,即使该消费者退货,其曾经触及的记录仍然保留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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