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3|浏览:205
作者: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是否构成“资金支付结算”的非法经营罪?
关键词:虚拟货币交易所、资金支付结算、OTC
2017年的九四公告全面禁止代币发行,导致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都转移到海外。四年后,2021年九二四的通知将所有虚拟币交易定义为非法金融活动,关闭了面向大陆客户的海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法币交易区。可以看出,国家一直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严厉打击。
然而,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浪潮中,仍有人在国内开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特别是单独的OTC交易平台或合约交易平台。那么,在国内搭建虚拟货币OTC交易平台是否涉嫌犯罪呢?
以我接触到的一起建立虚拟货币OTC交易平台的案件为例,办案机关认为在国内开设虚拟货币OTC交易平台,组织国内客户进行法币交易,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他们的理由是,该平台为客户提供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服务,并从中收取交易费用,从而实现了人民币的资金转移,但未经批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尽管2021年的九二四通知明确表示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具有非法性。
但在我看来,开设虚拟货币OTC交易平台并提供法币交易通道并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一种提供虚拟货币交易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的违规行为。
一、OTC交易平台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没有实施资金转移行为
在我的另一篇文章《提供支付接口,是否就是“资金支付结算”的犯罪行为?》中,我解释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指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直接接触并转移资金的中介业务行为。
在实现资金支付结算的过程中,首先要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其次要具备独立支付、结算、清算能力,并直接接触并转移资金,最后要具有谋利性、经常性和反复性。
首先,OTC交易平台只是在客户进行法币交易时开通了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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