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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严禁P2P、虚拟货币、养老等非吸行为

时间:2023-07-02|浏览:214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原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此次修改主要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完善,并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修改决定,新增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针对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同时还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决定的制定背景和过程是基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了重大修改。为了适应新的刑法规定,对《解释》进行修改是迫切需要的。

此次修改共涉及十五条解释,对其中的五条进行了修改,并新增了六条。重点修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特征要件、行为方式和罚金数额标准。同时,新的《解释》还明确了两项罪责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并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考虑到互联网时代非法吸收资金的新形式,改动后的《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十种行为方式基础上,新增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还新增了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这为打击P2P、虚拟货币和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后的《解释》明确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但是,在数额、涉及对象人数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等方面进行了增补或精简,并在取消限额罚金的基础上加大了罚金刑力度。

修改后的《解释》适当提高了第一档入罪标准,并加入了"数额+情节"标准。即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超过50万元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5万元以上的,同时具备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为了加大对单位非法集资犯罪的惩治力度,修改后的《解释》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此次修改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解决了以单位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问题,并减少了自然人利用单位避免个人风险的可能性。近年来,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文章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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