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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小心币圈套路,顺法一分钟解密收售提现!

时间:2023-07-01|浏览:216

近年来,虚拟币的火爆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因为高额利润的诱惑而投资其中。然而,与此同时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和隐患,很多投资者因此破产。丘某是一位“币圈新手”,却能稳赚不赔。原来,他充当了提现犯罪赃款的“工具人”。丘某在聊天软件上结识了网友星星,并与其愉快地聊天。星星邀请丘某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丘某在星星的极力鼓动下,在名为“某币网”的虚拟货币平台实名注册了账户,并关联绑定了多张银行卡。丘某通过该平台,首先从星星处接收名为泰达币的虚拟货币(USDT币),然后以高价将泰达币出售给星星的同伙。接着,丘某将出售泰达币所得的钱款从平台提现到自己的银行卡,并最终提取现金交给星星。星星根据每次交付的现金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丘某好处费。然而,在帮助星星出售虚拟货币并多次提取现金的过程中,丘某的银行账户因涉嫌转入犯罪赃款而多次被冻结。尽管丘某知道这些钱款来路不正,但在账户解冻后依然继续帮助他人套取现金并交付他人。顺义法院审理认为,丘某明知这是犯罪赃款,通过自买自卖虚拟货币并最终提现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中的转移、窝藏赃款的行为模式。丘某无故接受陌生人的虚拟货币变现需求并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不符合常理,且明知自己的银行卡被冻结后依然从事该活动,主观上属于明知。同时,法院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款项属于犯罪违法所得时,并不要求其明确确认具体是哪一种犯罪,只要对款项来路不明、属于犯罪赃款有概括性认知即可。最终,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虚拟货币一直是热门话题之一,应在法律框架内有序发展。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并未具有法定的货币地位,不能以金融属性进行流通。用户应理性评价虚拟货币价值,谨慎对待所谓的“炒币”活动,更不应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以币换现”的行为,并需仔细辨别各种虚拟货币,以防金融诈骗或洗钱犯罪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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