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浏览:227
1. 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从50%下调至30%,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的70%。
2. 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购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条件的,执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3. 除了按原政策规定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外,缴存职工还可以提取其父母或子女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部分可以提取。
4. 恢复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购房提取业务。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在赣州市购房可以按照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赣州市缴存职工在省内其他城市购房可以按照赣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 房地产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后及时发放。
以上政策调整试行1年。如遇到国家和上级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购房时间在2022年6月1日(不含)前的房屋按照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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