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5|浏览:2344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三份合同:《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其中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所需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将“矿机”放置在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水洛乡和沙湾乡的“矿场”运行。中研智创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但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效果不佳,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一项通过专用“矿机”进行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已经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但他们仍然签订了代为“挖矿”的协议,是一项无效合同。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应该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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