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浏览:192
在此,我们郑重警告辖内相关机构:
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辖内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涉嫌破坏地方金融秩序、危害地方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提醒广大消费者: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不盲目跟风虚拟货币相关投机行为,谨防个人财产及权益受损。
要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因参与虚拟货币及相关行业衍生品引发的损失由消费者自行承担。投资理财产品谨记收益与风险成正比,收益越高,风险越大的投资理念。
如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行为,请收集和保存相关资料、证据,积极向公安机关、区处非办等反映情况。
知道多一点
“虚拟货币”骗局特征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一些个人在聊天工具群组中声称获得了境外优质区块链项目投资额度,可以代为投资,极可能是诈骗活动。这些不法活动资金多流向境外,监管和追踪难度很大,一旦投资人遭受损失,难以挽回。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还以ICO、IFO、IEO等花样翻新的名目发行代币,或打着共享经济的旗号以IMO方式进行虚拟货币炒作,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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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盐都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辑:陈怡
复审:王兆光
审发:俞立峰
监制:邵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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