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2|浏览:575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检察院或者法院)在处理的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中没有发现虚拟货币,需要变现后返还受害人或者上缴的,一般有三种方式——司法机关直接出售、委托第三方出售、默许(或者要求)嫌疑人(被告)委托第三方出售。无论选择哪种变现方式,本质上都是虚拟货币。
基于国家对虚拟货币政策的打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意直接成为虚拟货币交易的一方,很少有人通过司法机关直接出售和委托第三方出售来实现。通过上一篇文章的分析,目前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基本上采用第三种方式:默许(或要求)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第三方出售,但同时要求变现资金直接转入变现机关或当地财政账户。
第三种方式仍存在资产流失、权钱交易、助长虚拟货币炒作等问题,具体如下: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不能助长虚拟货币炒作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于2021年9月24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财产安全。要求: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在这种背景下,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应该更加谨慎。
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方应履行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应当与参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我们认为,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方应包括公安(法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中介(或购买者)、辩护律师和法律监督者。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他(她)无法处置自己的虚拟货币;即使有能力,基于对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的担忧,也不敢擅自处置。不言而喻,即使目前的虚拟货币司法处置表面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行为,其实每个人都能感受到处置机关的意志。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防止暗箱操作。对于中介(后买方)来说,也有一个保障——公事,而不是私差。众所周知,中介或买方在承接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后也会出售,利差是最终目的。既然涉及到销售问题,作为承办人(中介或买方)最担心的就是在销售过程中收到问题资金。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太多的公民因为出售虚拟货币而被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隐瞒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入罪。但是,根据我们处理的类似案件,大多数县市都没有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文件或协议,基本上都是口头方式。承办方虽然无奈,但基于差价的诱惑,选择了冒险。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展示司法权威和责任,也有利于规避鼓励或纵容虚拟货币炒作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我们认为,签订多方协议,要求中介或购买者不得在中国出售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不得向中国居民出售司法处置的虚拟货币,有利于化解上述道德和法律风险。
货币链上跟踪报告应作为司法处置的验收依据之一。
带头遵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是公民的义务,也是法律机关的责任。除了与参与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各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监控、跟踪和落实中介(或买方)承担的虚拟货币的具体去处。我们认为,关注虚拟货币的具体去处是处置机关的基本义务之一,只是与参与者签订书面协议的一部分,并没有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目前,虚拟货币链中的跟踪技术已经非常成熟。在协议之上,及时关注司法处置虚拟货币的去处,技术上没有障碍,成本很低,可行。
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时关注虚拟货币的去处,关注协议的执行情况;事后,第三方(虚拟货币链上的跟踪机构)出具司法处置虚拟货币的资产去向报告,并归档备查。我们认为,只有做到以上三点,才能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就有放任、放纵、助长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嫌疑。
处置前,应当发布公告,听取虚拟货币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我们认为,在司法处置之前,应当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调查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允许利益相关者对虚拟货币的所有权提出异议,不得秘密或私下进行。
应引入检察院、NPC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交媒体进行监督。
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金额一般很大,从几千万到几亿甚至几百亿不等。需要引入监督力量,以确保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的合法性、公开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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