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30|浏览:320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王进于2013年7月设立并控制英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从事线上P2P业务。2014年8月,他设立并控制赢基金融公司,在上海、浙江等地开设20余家门店,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从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王进通过指使他人代持股或以个人名义持股等方式,设立了赢基文化公司等公司,形成以赢基金融公司为核心的“赢基系”经营平台。
从2014年7月至2018年9月,赢基金融公司、赢基文化公司等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包括发放广告、口口相传、举办酒会和旅游等方式,以夸大宣传投资项目的方式诱骗公众购买众多理财产品,承诺年化收益率在5%至17%之间,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截至2018年9月案发,赢基金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总共非法募集资金26.59亿元,其中15.98亿元用于兑付投资者本息,3.1亿元用于对外投资,其余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员工薪酬和弥补亏损等。共计4000余名参与人遭受了11.32亿元的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赢基金融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王进、吴琦、王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构成了集资诈骗罪。赢基金融公司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顾欢欢、陆小弟、史珍、芮东海、徐秀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他们的行为给参与人带来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基于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70余名被告人的家属和参与人代表出席了宣判庭审。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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