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6|浏览:477
交付“虚拟货币”,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在开始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由非金融机构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存在数字形式等主要特征不具有法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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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林作为出借人与刘作为借款人签订了《借贷协议》,约定刘向林借款1000万元,林购买等值的以太坊数字资产即ether,并进行转让给刘。对于指定账户,刘某应在收到贷款后一年内以人民币形式将贷款还给林某。《借贷协议》签订后,林某将3165以太币转入刘某指定账户。刘开出《收据回执》,确认收到林某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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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刘某未按约定归还贷款,林某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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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说,贷款以以太币的形式转入刘的指定账户。
刘辩称,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成立。以太币是“虚拟货币”,以太币的交付不符合借贷的合法交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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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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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明法院认为,以太等所谓“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使用。在市场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法,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林刘之间的以太币交易扰乱了金融秩序所有虚拟币介绍,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林、刘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最终,思明法院裁定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声明
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2021)等文件都明确指出所有虚拟币介绍,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的“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货币属性如法定补偿和强制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它不能也不应该被用作市场上的货币。如果是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查。从事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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