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6|浏览:204
法定免税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 避孕药品和用具。 - 古旧图书。 -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动产)。
特定免税项目主要包括销售货物和销售服务两个方面。
销售货物方面的特定免税项目包括: - 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 - 自2014年5月1日起,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 - 销售饲料。 - 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 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 - 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
销售服务方面的特定免税项目包括: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 残疾人自己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 婚姻介绍服务。 - 殡葬服务。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 从事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除此之外,还有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租赁服务的特定免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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