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浏览:193
文章指出,Telegram案中涉及非主权数字货币的1CO问题已经在我国之前的《证券法》修订中进行过讨论,但并未出现在今年年初施行的最新修订版中。文章建议,借鉴美国对Telegram案的经验,扩大《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涵盖P2P、数字货币1CO等方面。
2018年9月,人民银行联合其他六个部门发布了《防范货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禁止在中国境内进行非主权数字货币的1CO。此后,中国政府关闭了境内的非主权数字货币交易所。这篇文章说明,央行在数字货币方面的管辖并非完全保守,对于数字货币交易所和1CO等的合规管理仍在进行中。
文章的标题是《美国非主权数字货币的法律监管路径》,开篇即指出,行政监管虽然可以快速控制非主权数字货币的1CO,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监管框架不确定、法规缺失和路径不明的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阻碍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也使监管机构陷入困境。
文章引用了Telegram案的全过程,称其为证券监管领域的创新突破,显示了美国联邦法院对数字货币领域监管的强势支持。法官使用了经济现实原则,并忽视了1CO发行人在购买协议中的保证,来评估Grams数字货币的1CO是否符合Howey测试下的证券发行标准。这一判决对数字货币的监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不仅解决了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属性问题,甚至确定了未来金融科技产品或工具的融资属性。
文章最后指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具有融资属性的工具不断涌现,我国在数字货币领域的监管困境仍未解决。因此有必要扩大《证券法》中证券的范围,以保护投资人权益和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新型证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监管支持。
这篇文章的作者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和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陈实。货币政策司负责研究和制定货币政策调控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货币政策目标,并组织执行;研究提出各种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并组织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外币存款准备金政策、本外币利率政策、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中央银行本外币公开市场操作方案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制定货币政策战略,研究改进货币政策框架的政策措施,健全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协调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机制相关工作。
文章未详细说明为什么1CO问题在新《证券法》中没有出现,可能是因为政府内部存在不同声音,例如主要负责监管的部门、其他部门,可能倾向于更严格和保守的举措。彭博社于19日报道了500亿加密货币从中国外流的消息,这可能会使监管机构更担心。总而言之,随着数字货币应用的广泛发展,中国监管部门合规化是势在必行的。
律师夏巍表示,如文章所述,主权数字货币和非主权数字货币的定义和应用场景亟待明确,各方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尚不明确。在达成对新型金融产品监管的大规模共识之前,以更灵活、效力更低的下位法进行监管更为适合,例如通过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进行监管,并在过程中不断调整,最终形成成熟稳定的监管政策,再纳入法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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