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浏览:294
该团伙以虚构谷歌公司“谷歌币”区块链项目为名,通过微信、QQ等网络媒体进行公开宣传,对外发布认购“谷歌币”,夸大投资“谷歌币”的盈利前景,吸引他人以不同价格认购“谷歌币”,并要求以太币团伙成员通过操作控制“谷歌币”升值,以吸引会员购买。他们宣传会员可用“谷歌币”购买平台“矿机”,并声称“矿机”在一定时间内可自动产生“谷歌币”,并可与人民币进行交易。会员还可通过在网络上宣传平台二维码,发展下线获得奖励。
此外,在开展“谷歌币”传销活动前,该团伙还通过“天匠2468”模式开展传销活动。他们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不同级别的会员卡,通过发展会员获得返利,并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该团伙通过这些手段共发展了53302名会员。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了不同刑期和罚金。然而,被告人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了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和定罪,但认为对量刑不当,依法改判了刑期。
鹰鉴提醒公众,上述行为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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