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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司借线上APP传销涉案2.78亿

时间:2023-08-09|浏览:187

近年来,各类新型传销模式迅速增多,传销犯罪分子已从传统模式转变为通过电商、线上APP进行多层分销,使其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更加隐蔽。最近,成都法院发布了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其中一起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入选。

具体案情如下:2018年1月起,四川某公司通过名为“蜜蜂商场”的APP(后更名为“码链天下”)推出多种套餐,通过培训推介会、项目发布会和微信等方式进行宣传,诱使客户购买套餐成为会员。公司规定会员通过专属二维码进行推广,成功推广后可获得10%的提成和10%的会员共享提成。截至案发时,该公司已经建立了一个117层的金字塔形会员体系,涉案金额2.78亿元。

裁判结果如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等11人以线上APP缴费成为会员为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利用推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名义,诱导会员发展更多会员,从而骗取财物。他们的行为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以及累犯和自首等情节,熊某等11人被判处一年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他们的作案工具和赃款共2.26亿元被予以没收。被告人提出上诉,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决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传销活动具有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的特点,不仅危害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法院提醒广大群众要理智审慎选择合法的投资渠道,不要迷信所谓的“快速致富”,以免上当受骗。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胡启忠认为,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手段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在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表现形式多样,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翻新,在组织形式和获利模式上也变得更加隐蔽。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也可能利用“互联网+”实施,熊某等11人的传销犯罪方式实质上是网络传销犯罪的一种典型形式。法院对该案的精准判决为精准打击新型传销犯罪提供了典型案例,也为精准打击其他新型犯罪手段(如网络诈骗犯罪等)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资料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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