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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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披露了一起以推荐安然纳米产品拉人头获利的传销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看到,王某俊、张某珍、李某娣、都某丽因组织传销活动分别被处罚。同时,安吉春荣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荣纳米公司)也因为传销提供条件或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被该局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2019年7月12日春荣纳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李某荣变更为王某俊。2019年8月份春荣纳米公司将位于安吉县昌硕街道安吉商会大厦的场所免费提供给王某俊、张某珍、李某娣、都某丽做经营使用。
上述四人自己购买价值为21180元的山东安然纳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然纳米公司)产品,成为安然纳米公司的VIP会员。成为VIP会员后,以VIP会员的身份组织消费者在春荣纳米公司经营场所内上课培训,向消费者推销安然纳米公司的产品,发展成为下线。
消费者购买安然纳米公司产品的价值达到21180元,消费者即可升级为VIP会员,可以发展下线。下线消费者购买21180元安然纳米公司的产品,其上线VIP会员可以获得下线购买产品产生的利润的65%。即下线购买安然纳米公司的直销产品21180元时,其上线可以获得1920元的报酬。截至查获时止,上述四人分别获得下线报酬3840元。
另外还查明,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23日期间,上述四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对外销售纳米能量空调被、纳米能量床垫、纳米能量B型枕、浓缩多用途清洁剂、多效牙膏等日用品,共计获利3000元。
2019年10月24日,安吉县市监局对王某俊、张某珍、李某娣、都某丽的经营行为展开调查,认为上述四人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经过调查,上述四人均表示春荣纳米公司将经营场所免费提供四人做传销使用,不参与四人的传销活动,不参与瓜分四人的违法收益。王某俊以个人名义参与传销活动,同时通过查看春荣纳米公司公账流水以及财务报表,亦未发现春荣纳米公司的经营活动。
安吉县市监局认为,春荣纳米公司在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免费提供给上述四人作传销活动,虽无违法收入,但已构成了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建议对春荣纳米公司处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对上述四人分别罚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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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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