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6|浏览:178
刘某(化名)于2006年被人介绍加入了以“某发展有限公司”为名的传销组织,在2007年来到萍乡市区开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以2800元/套产品或份额的购买即可加入传销组织(实际上并不提供产品),并以发展成员数量或销售产品为基础进行返利和级别升迁。
刘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他直接或间接地发展和管理了传销组织的成员,商定将“韩菲丽人”并通过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收取下线传销所得,以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下线业绩报酬。截至2012年5月案发,刘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超过30人的下线,累计的层级超过了3级。
安源区法院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实际上并不提供产品),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刘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刘某与同案犯的作用与他们所处的层级有密切关系,并且他们都积极实施了组织和领导的行为,所以本案不划分主从犯。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法律,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本文来源:安源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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