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1034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是“辽宁中绿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中的经理级别成员,在秦皇岛市发展了约380名下线会员。该传销组织通过出售纯虚拟的“单”或“套”每个“单”或“套”售价为2900元。通过广泛招募人员购买“单”,建立了五级三阶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上线人员对所购买的“单”进行分红。
参与者使用现金直接购买“单”加入公司,最多可以购买15个“单”。每个加入者只能发展两个下线,超过的人数只能归入他们的下线。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来提升业绩,从而获得利润和晋升,不同级别的成员享有不同比例的分红。
根据购买的“单”数量和发展下线购买的“单”数量,将参与者分为五个等级: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和经理。购买1-2个“单”是业务员,购买3-9个“单”是组长,购买10-64个“单”的是主任级别,达到65-392个“单”以上的成为科长,达到393个“单”则可以成为经理。
该传销组织通过组织和领导活动在秦皇岛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在2018年12月23日被确认。在被告人田某的住处搜查中,发现了324张销售业绩单、148张通知、19张转让协议、44张请假条、31份业务员体系表和34本业务员申请表。被告人向某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负责管理下线会员网络和寝室,并协助田某发展下线会员、发放提成和新人报单等活动。
另外,查明在2019年3月1日17时左右,被告人向某在亲属的劝说下自愿到石嘴山市派出所投案。
被告人供述,经理在聚会之前要准备黄金项链、彩金项链、黄金手镯、钻石戒指、彩金戒指、貂皮衣服和高档手表,目的是为了装扮成富贵的样子,让人们知道公司能够赚钱,团队能够挣很多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和向某是传销组织的管理人员,多次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与者缴纳会费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数量和金额作为返利标准,构建了具有五个层级的传销组织。他们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骗取了财物。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向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文来源:李旭反传销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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