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195
原审法院认为,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原审被告人刘某祥是从犯,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二、扣押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刘某祥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定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可以刘某祥未提交新证据。
关于上诉人刘某祥称其系受害者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刘某祥是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并有丰富生活阅历的成年人。他在2019年4月初参加的“鼎丰国际”项目,2019年6月初参加的“一带一路”项目,2019年6月末参加的“联合国人民军”项目中,明知“鼎丰国际”“联合国人民军”“一带一路”团队为非法组织,所运作的项目明显是骗局,仍担任职务,积极参与,宣传诱导会员加入,逐级收缴费用,短时间内从会员处非法聚敛大量钱财,并指示财务人员将大部分款项转账给其“上线”,导致会员投资款被骗难以追回。
刘某祥积极帮助其上线实施诈骗,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是共同犯罪,刘某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原审法院对其定性、量刑均无不当。
根据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可以认定刘某祥是该类犯罪的骨干代理人,在各非法项目中担任不同职务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
原审法院根据刘某祥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因此,刘某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鼎丰国际”“一带一路”项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刘某祥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原审已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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