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5|浏览:226
刘某菊、张某军、贾某彦等人负责发展下线人员加入系统。该系统要求参与者缴纳5000元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来确定返利的多少。
据案件发展,“众卫归一”网络系统显示会员层级已达到28层,会员人数达到75530人。刘某菊的下线人数为36444人(包括本人),张某军的下线人数为4051人(包括本人),贾某彦的下线人数为1750人(包括本人)。
在2016年6月,公安机关破获了“众卫归一”传销组织。随后,在宋密秋的指使下,刘某菊等人建立了“为众归一”传销系统,并由李某负责开发系统软件。
该系统要求参与者缴纳500元成为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来确定返利的多少。
目前,“为众归一”网络系统显示会员层级达到120层,会员人数达到459215人。其中,刘某菊的下线人数为180712人(包括本人),李某的下线人数为35444人(包括本人),葛某霞的下线人数为13067人(包括本人),张某军的下线人数为34883人(包括本人)。
张某军退缴赃款17900元,葛某霞退缴赃款192万元,李某退缴赃款15万元。
根据河北深州市人民法院的认定,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贾某彦和李某以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他们利用这个系统引诱参与者发展其他人参加并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在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贾某彦和李某组织的传销活动中,累计参与的人员达到120人以上,属于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
刘某菊、葛某霞和张某军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应该按照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
贾某彦和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根据法律应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深州市人民法院经过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刘某菊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葛某霞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张某军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贾某彦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李某犯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继续追缴刘某菊、葛某霞、张某军、贾某彦和李某的违法所得。
对判决不满的刘某菊等人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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